为规范水路客运船舶靠泊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禁止违规接靠客运船舶
(一)白庙临时停靠点、五一临时停靠点、丁香临时停靠点、飞来峡临时停靠点未依法取得《港口经营许可证》,不具备客运船舶接靠资质,禁止接靠客运船舶。
(二)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上述停靠点从事客运船舶靠泊、旅客上下船等经营活动。
二、管理措施
2025年5月1日起,清城区交通运输局、清城海事处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等部门将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,对以下行为依法处理:
(一)客运船舶违规靠泊未取得资质的码头;
(二)未取得资质的码头违规接靠客运船舶;
(三)其他违反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阻碍执法。
三、法律责任
(一)根据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一条,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,从事港口经营的,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;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(二)造成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
2025年4月17日